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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31 15:02:25

松江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沪松府规〔2022〕6号)

 

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节能降碳工作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促进本区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十四五”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原“节能降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与街镇(经开区)分级承担,其中区级承担比例为70%。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三、扶持奖励对象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积极开展节能降碳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的生产经营企业,且信用状况良好。

四、支持范围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降碳重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支持范围和标准包括:

(一)工业、商业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工业、商业和服务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二)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试点示范项目。

(三)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四)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

(五)节能管理能力建设

重点用于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六)用于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用途项目

五、支持标准

具体标准以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为准。

(一)工业、商业和服务业节能减排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通过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的技术改造项目:被列入市节能技改扶持目录的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后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区节能技改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节能量达到30至300吨标准煤(含)的,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900元/吨标准煤补贴;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并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节能产品,按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区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7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5%。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列入市“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经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的,对用能单位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400元/吨标准煤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自愿申请并获得市专项扶持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一次性区级财政补贴。获得市级奖励10万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获得市级奖励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4.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市级的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设计的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5.绿色商场。为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加大节能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力度,采用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促进绿色消费,对成功创建并获评国家级绿色商场的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二)建筑节能减排

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国家2019版或上海2020版标准)的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对于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按标准煤折算)下降15%以上(含),且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受益面积予以1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达到《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相关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且被列入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提供企业申请建设项目容积率奖励的绿色通道,并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松江区公共机构年度专项经费列入区机管局部门预算。

(四)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1.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支持各类工商企业充分挖掘空间资源投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模式运营。企业投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400KW及以上的,对项目所占用屋顶、场地等空间资源的权属方,在项目建成并网后给予适当的场地补贴,按第一年实际发电量计算,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区镇级国有、集体企业不享受奖励。

2.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对利用农业大棚、鱼塘等区域开发建设的户用分布式、农光互补和渔光互补光伏系统,装机容量在400KW及以上的,给予适当的项目投资与农业渔业生产补贴,按第一年实际发电量计算,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区镇级国有、集体企业不享受奖励。

3.整街道、镇、园区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创建。列为整建制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街道、镇、园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评审创建试点成功后,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4.天然气分布式供能和燃气空调项目。天然气分布式供能和燃气空调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节能管理能力建设

1.能源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经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其中国家级园区管理机构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园区管理机构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重点用能单位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2.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改造项目。实施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重点用能单位,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1: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3.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且区级补贴后市区两级补贴额不突破企业实际支付的认证费用。

(六)用于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用途项目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而定。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相关企业申请国家或上海市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同步报送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部门职责

松江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区节能减排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区经委牵头负责工业、商业和服务业节能减排、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能源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区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节能管理能力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申报和初审。区文化旅游局牵头负责宾旅馆等文化旅游行业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和初审。

八、实施细则的制定

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的节能降碳项目,须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条件(含失信记录清单)、支持方式、扶持标准、申报要求、操作流程、监督管理、实施期限等内容,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报请区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对政策到期或需要修订的,由牵头部门修改,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报请区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资金计划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编制本领域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及安排建议,报区财政局并抄送区节能减排办。区财政局负责将资金需求纳入各部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十、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绩效管理

(一)资金拨付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专项资金的拨付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二)资金监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节能减排办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区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节能降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项目绩效管理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补贴发放后的复查和考核,享受补贴的对象有义务保障补贴项目效果体现期间的相关节能减排指标的实现,如无法保持项目实施相关指标的正常持续实现,本轮政策实施年限内无法再次申请补贴。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区相关政策变化可适时予以调整并公示。

(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本办法生效日之前的项目原则上适用《松江区节能降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沪松府规〔2018〕5号)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沪松经〔2023〕14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松府规〔2022〕6号),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快能源中心、能源管理体系及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结合本区工业、商业等领域的实际情况及“十四五”预期目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职责)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负责编制资金计划,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配合区经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街道、经开区负责组织、受理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三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状态正常,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申报的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申报单位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不存在关停并转等结构调整计划;

(四)申报企业两年内(自申报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未因三高(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原因受到相关部门重大处罚。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实施对工业、商业锅炉工程、工业窑炉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绿色照明、余热余压工程等改造,取得显著节能成效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商业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申报符合市级文件申报条件具成功列入市“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

(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支持清洁生产审核和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试点。支持通过采用改进产品设计、生产流程、有效的污染治理;使用清洁能源或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等,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目标。

(四)能源中心建设

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环保数据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其它行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要求按照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支持企业按照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六)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1.绿色工厂。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建设和生产,积极开展绿色提升改造,创建一批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绿色工厂。

2.绿色产品。以面向市场化的终端消费品为主要对象,开发全生命周期过程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或危害小,资源能源消耗少、品质高的产品。

3.绿色园区。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发展、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各方面,引导园区内企业积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4.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在行业龙头企业或供应链环节关键企业中,加强产品设计、原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回收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带动上下游供应链整体绿色发展。

(七)绿色商场

支持大型商场加快建立绿色管理制度,推广应用节能设施设备,完善绿色供应链体系,开展绿色服务和宣传、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开展绿色回收,形成提供绿色服务、引导绿色消费的绿色商场。

第五条(支持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通过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的技术改造项目:被列入市节能技改扶持目录的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后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区节能技改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节能量达到30至300 吨标准煤(含)的,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900元/吨标准煤补贴;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并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节能产品,按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区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7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5%。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列入市“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经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的,对用能单位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400元/吨标准煤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自愿申请并获得市专项扶持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一次性区级财政补贴。获得市级奖励10万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获得市级奖励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四)能源中心建设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经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其中国家级园区管理机构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园区管理机构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重点用能单位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且区级补贴后市区两级补贴额不突破企业实际支付的认证费用。

(六)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市级的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设计的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补贴。其中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市级绿色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贴;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市级绿色工厂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贴;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市级供应链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贴;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市级绿色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七)绿色商场

对成功创建并获评国家级绿色商场的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本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通知,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道、经开区申报项目。各镇、街道、经开区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经委。

第八条(项目评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经委组织项目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项目立项)

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项目支持资金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条(资金拨付)

项目立项后,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在核定支持金额后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制度,如发现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区经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 日。本实施细则生效日之前的项目原则上适用《松江区节能降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沪松府规〔2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