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加快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5-10-31 15:08:59
《宝山区加快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支持政策》
(宝山区发改 2024年4月7日)
一、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供应链核心功能区
1、加快引育“链长”企业和总部企业
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从事绿色低碳产业的央企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总部型机构、供应链“链长”企业等入驻绿色低碳供应链核心功能区及“绿色经济带”的,经认定,分年度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2、支持“链长”企业联盟打造生态圈
支持“链长”企业组建产业联盟,以商引商,强化产业强链补链延链控链,着力引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的产业生态。对积极推动具有影响力的行业组织、联盟机构落户宝山的“链长”企业,经认定,可给予单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积极引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重点企业的“链长”企业,经认定,给予“链长”企业表彰奖励。
3、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建设运营绿色低碳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的主体,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运行补贴,并鼓励、支持申报国家、市级相关政策。
对设立独立绿色低碳公共展示空间的主体,经认定,单个空间展示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设立引入功能性机构
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从事绿色低碳领域的重点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分年度给予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低碳相关技术领域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的主体,按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5、支持企业参与绿色低碳标准制定
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国内外绿色低碳标准、规则制定工作。
对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并发布的主体,经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二、发展集聚绿色低碳重点产业
6、支持节能减排技术使用
对符合国家和市区产业政策且年节能量达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艺、设备技改,并获得市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根据区级经济贡献度给予支持,市、区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
对通过市清洁生产审核管理验收,并获得市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根据区级经济贡献度,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7、支持壮大新能源产业
对单个装机容量不低于400千瓦的并网分布式光伏发电、渔光互补和农光互补项目,按第一年实际发电量给予一次性0.3元/千瓦时的补贴。
对经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按第一年发电量给予一次性0.1元/千瓦时的补贴,同一法人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建成运行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的加氢站,按照运营第一年氢气年度实际销售量给予5元/公斤补贴,区级资金参照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鼓励支持新型储能等先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对建设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电力储能装置,投入使用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建设补贴。
8、支持壮大循环经济产业
对获得市级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的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贴。
对循环经济和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9、支持壮大绿色低碳服务产业
对于新引进的碳核算、碳认证、碳咨询等碳服务机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的,经认定,按照其办公用房实际年租金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连续补贴三年。
10、支持壮大绿色金融产业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绿色金融专营支行、绿色金融研究咨询机构等,经认定,按照其办公用房实际年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每家机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优化提升绿色低碳营商环境
11、支持绿色低碳企业融资发展
对获得国家级或市级绿色低碳转型相关认定的主体和项目,按照实际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给予100个基点(即年化利率1.00%)的贷款贴息,或给予40个基点(即年化利率4.00‰)的全额担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可累计享受贴息不超过30万元,可累计享受补贴担保费不超过8万元。
对发行首支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的主体,按服务费用10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支持引进绿色低碳领域人才
对总部及重点企业引进的绿色低碳领域高管,优先推荐申报市区两级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并在人才落户、阶段性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13、支持举办绿色低碳重大活动
对引进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绿色低碳峰会、论坛、展会、创新大赛等的主体,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重大活动实际投入50%的资金支持,单项活动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14、强化载体建设及服务水平
支持绿色低碳领域空间载体打造,提高园区载体作为大中小企业信息、资源、能力、技术对接渠道的融通支撑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生活等一系列配套服务。
15、推动绿色低碳领域交流合作
鼓励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机构等积极参与碳足迹相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在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订、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主动参与推动国际绿色贸易规则制定,支持有实力的本土机构成为国际认可的专业碳服务机构。
四、支持推动绿色低碳场景落地
16、支持零碳体系和双碳试点示范创建
鼓励通过绿色升级、循环化改造、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方式,打造低碳产业示范园区。
支持园区开展零碳园区创建及零碳园区贯标体系认证。
对获评市级及以上零碳园区、零碳工厂、零碳数据中心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17、支持智慧能源体系建设
对开展虚拟电厂、能效提升、节能改造、能源在线监测管理等智慧能源体系建设的项目,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项目,经认定,年度运行按调峰电费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18、支持商圈和餐饮创建绿色示范项目
对成功创建上海市绿色餐厅示范单位的主体,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获评“全国绿色商场”的主体,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9、支持创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鼓励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改造和新建绿色建筑。
对获评三星级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分批次给予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对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按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单个示范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开展能源审计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给予每栋建筑最高3万元补贴。
对单位面积能耗下降超过15%的公共建筑项目,给予每平方米受益面积不超过20元补贴。
20、支持大型公共设施绿色低碳改造
运用基础设施投融资工具箱,支持新能源出租车企业在高铁宝山站、“P+R”等大型公共交通应用场景中申请特许经营。
鼓励大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公募Reits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优先发行专项债券。
对投建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且获得市级补贴的主体,区级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